第二章 合作形式
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,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,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、师资等资源。
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,利用资本、技术、知识、设施、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,促进人力资源美网下注。
第七条 职业学:推笠悼梢越岷鲜导试谌瞬排嘌、技术创新、就业创业、社会服务、文化传承等方面,开展以下合作:
。ㄒ唬└菥鸵凳谐⌒枨,合作设置专业、研发专业标准,美网下注课程体系、教学标准以及教材、教学辅助产品,开展专业建设;
。ǘ)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,实现人员互相兼职,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、教师实践、学生就业创业、员工培训、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、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;
。ㄈ└萜笠倒ぷ鞲谖恍枨,开展学徒制合作,联合招收学员,按照工学结合模式,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;
。ㄋ模┮远嘀中问胶献靼煅,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,建设实习实训基地、技术工艺和产品美网下注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、员工培训、技能鉴定等机构;
。ㄎ澹┖献餮蟹⒏谖还娣、质量标准等;
。┳橹辜寄芫喝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、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;
。ㄆ撸┓煞ü嫖唇沟钠渌献鞣绞胶湍谌。
第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,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,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,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、健全质量评价制度,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美网下注和技术升级提供支持与服务;增强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研发的能力。
第九条 职业学:推笠悼购献,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。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、内容形式、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,并根据合作的内容,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,其中企业接收实习生的,合作期限应当不低于3年。
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,设置学生实习、学徒培养、教师实践岗位;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在职业学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。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,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与职业学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。
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。
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、行业组织,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以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方式,建立长期、稳定合作关系。
职业教育集团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,约定集团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、内容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。
第十二条 职业学:推笠涤⑿F蠛献鞯墓坦芾砗图ㄐ兰壑贫,定期对合作成效进行总结,共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,不断提高合作水平,拓展合作领域。